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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专业标书委托公司

发布时间:2022-09-08 00:2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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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了解招标采购环节中的错弊主要有哪些?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方作为招标方,事先提出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企业参加投标,然后由采购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一次性的从中择优选择交易对象,并提出有利条件的投标方签订协议等过程。整个过程要求公开、公正和择优。招标采购可分为竞争性采购和限制性招标采购。它们的基本的做法是差不多的,其主要的区别是招标的范围不同,一个是向整个社会公开招标,一个是在选定的若干个供应商中招标,除此以外,其他在原理上都是相同的。一个完整的竞争性招标采购过程由“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五个环节组成。招标采购,招标采购环节中的错弊主要有以下表现:1、度身定向招标 这种手段是指招标单位为满足让几家“意中”的供应商中标,而在招标文件中故意加上一些针对性的条款,以此来排除其他的竞争对手。在这种情况下,中标的供应商肯定是与招标单位之间存在很直接的“利益关系”,并且早已提前达成了一致,整个招标过程实际上都是走过场,私下里招标单位早已有了“理想”的中标供应商。 如:某大型国营煤矿对修建职工宿舍进行招标,其内部已经选定了几家以前曾经在本单位做过工程的关系较好的施工单位进行投标,于是在招标公告中其公布参加投标的条件中有一条:曾经在本煤矿有过工程业绩。除了已经确定的那几家施工单位,其他施工单位均无法参加投标。再如:某省级单位建设一个局域网,采购预算450万元。该项目招标文件注明的合格投标人资质满足:注册资金在2000万元以上、有过3个以上省级成功案例的国内供应商,同时载明:有过本系统一个以上省级成功案例的优先。招标结果,一个报价只有398万元且技术服务条款外省供应商落标,而中标的是报价为448万元的本地供应商(该供应商确实做过3个成功案例,其中在某省成功开发了本系统的局域网)。2、设置障碍为难部分供应商,招标人故意在资格预审或招标文件中设置某种障碍,意在排斥某些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这种障碍包括各种不合理的要求,其暗含有利于或排斥特定投标人或潜在投标人的内容:如某技术为某投标人所专有,将其作为评标标准,或在评标标准中定为参数很高的项目;又如在招标文件中提出不必要的产地要求、商号、型号等要求,以此来为难供应商,以达到排挤的目的。3、对部分供应商封锁采购信息,采购信息是采购双方能否达成交易的桥梁,将采购信息尽可能广泛地传递到卖方手中是体现采购公平交易的基础,但是有些采购方的负责人怀有各种目的,对部分供应商封锁采购信息,从而有利于“意中人”采购中标。这种手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信息公告的方式不妥,不在指定的公开媒体上发布,以致采购公告的知晓率太低,采购信息处于事实上的封锁状态,仅有当地少数几个供应商前来响应。②信息公告的事项不明,内容过于简单且含糊其辞,不能详细列明采购内容、供应商资格条件、截止时间、采购时间等重要事项,有违公开透明的原则,致使投标人经常“跟着感觉走”,犯一些常识性的错误。③信息公告的时间不够,主要是公告发布的时效性差,严重滞后,有的公告将法定的节假日时间也计算进去,没有足够的时间让供应商响应,外地供应商由于路途遥远待发现时为时已晚,或仓促响应,或干脆放弃。④信息公告的内容不全,对采购前期的信息发布较为重视,而忽视了采购期间采购事项变更及采购结果的公告,供应商能否及时准确地知道采购事项变更的内容很重要,直接影响其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状况,进而决定能否在“符合性审查”中过关。4、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所谓串通招标是指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投标,或者投标人之间相互串通投标,以排斥竞争对手或者损害招标人的利益,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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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案中,招标投标工作尚未进行,“中标人”已经开始供货,属于典型的“明招暗定”或者说是虚假招标。实践中,部分招标人以工期紧张等为借口,未通过招标投标手续即选定熟悉的实施单位先期开展工作。由于担心规避招标受到査处,往往又自作聪明地补办虚假的招标投标手续,认为只要招标程序走过了就符合法律的规定。《招标投标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本案中的项目业主虽然事后补办了招标投标手续,但该次招标属于明显的虚假招标,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或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于国有投资项目的主管人员还将给予处分。对于建设工期比较紧张的项目,业主单位应该提早着手准备有关招标投标工作,避免出现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因时间原因来不及组织招标的情况,更不能通过事后补办招标手续的方式搞虚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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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将服务类招标限定在勘察、设计和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对于招标代理等服务类项目的采购,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要求必须通过招标方式进行。一般来说,招标人之所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开展招标活动,往往是因为其自身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因此要求其必须通过招标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显然是不现实也是不必要的因此,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时,并非必须通过招标方式,也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确定招标代理服务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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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多数造价咨询企业在从事造价咨询活动中,无论是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还是编制工程量清单,主要依据之一就是清单规范和计价定额,在施工图纸确定的情况下,依靠清单规范和计价定额可以比较准确计算出工程项目的总造价。在项目建议书阶段和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只有设计方案的情况下,因为没有对应阶段的参考指标,各造价咨询单位只能依据各自掌握的类似已完工程资料编制估算或概算,由于各造价咨询单位掌握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存在差异,工程师的水平、经验积累也参差不齐,在没有一个统一衡量标准的情况下形成的估算或概算与实际的情况就会有较大的出入。按照住建部《工程造价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要求,要大力推进全过程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意味着造价咨询人员的业务不再主要局限于当前的工程量清单的编制、施工阶段的过程控制和竣工结算的编审,而是要向前拓展,将造价管理贯穿始终,在项目的策划、评估阶段就能测算可靠的项目估值,为精准的策划、科学的评估提供详实的造价依据,在设计方案比较阶段就能较准确的提供多个方案的经济数据,方便方案专家进行技术经济比较,选择技术可行、经济合理的设计方案。现实中的情况是政府职能部门、行业监管部门、工程建设方、大部分咨询机构的工作重心都在项目建设承发包阶段和施工阶段的工程量清单编审、施工阶段的过程控制和竣工结算审核上,在项目建设前端要么完全放弃、要么介入深度不够,后端介入的造价管理侧处在被动地算量、计价上,没能在全过程造价控制中更好的发挥主动控制作用。